为了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运行,根据市教委相关文件的意见精神和《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经济管理学院2017年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基本原则
我院专门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和“先申请,再评选;不申请,不评选”的原则,在“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
三、名额分配
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8%,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
本院的评选比例在前两项评选比例和学校下拨名额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划分名额如下:
专业 | 专业总人数(人) | 拟推荐名额(人) | 拟校优报批名额(人) | 拟市优报批名额(人) |
农林经济管理 | 48 | 5 | 3 | 2 |
金融学 | 102 | 10 | 8 | 5 |
市场营销 | 61 | 7 | 5 | 3 |
工商管理 (食品经济管理方向) | 102 | 10 | 8 | 5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86 | 9 | 7 | 4 |
会计学 | 113 | 11 | 9 | 6 |
物流管理 | 89 | 9 | 7 | 4 |
食品物流管理 | 42 | 4 | 3 | 2 |
合计 | 643 | 65 | 50 | 31 |
极个别未分配名额,视各专业报名情况和申请者综合成绩酌情分配。
四、申请条件
(一)校优秀毕业生
1.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身体健康;各学年操行评定成绩至少两次为“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无不良信用记录。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称号,或者二次以上“优秀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等先进个人称号。并至少获得过二次二等以上(含二等)人民奖学金或一次专项奖学金。此外,入学以来每学期平均绩点不低于2.5,单科无不及格(补考者不得参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良。
3.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积极的就业意识,能够率先升学深造或就业的学生、自愿赴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志愿服务西部、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士官计划”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4.申报材料前已提交任何毕业证明材料(至少下表之一:灵活就业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出国登记表、创业登记表、签订合同登记表或者三方协议、录取通知书、出国offer等)优先参评。
5.此申请条件以当年下发的《上海海洋大学学生守则》或《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管理服务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市优秀毕业生
学院将在校优秀毕业生基础上择优推荐。
五、评选工作程序
1.4月6日—4月11日12:00前,学院公布评选办法并接受学生报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本人所在学院学生辅导员提交申请,填写《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与/或《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一栏先不填,以上两份表格均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相关证明材料(奖学金、先进个人称号、各类获奖证书、公开发表论文纸质材料等)复印件以及1-7学期的成绩单各一份,审核原件。
2.4月11日—4月14日,由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拟定初评名单。
3.4月17日-4月19日:将初评推荐名单公示三日,报院长审批,确定校(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
4.4月20日:将评选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
六、推荐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推荐综合成绩=本科(1-7学期)平均学分绩点×70%+获奖加分×30%
(一)获奖加分成绩计算说明:
1.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奖励(包括竞赛、社会实践、调研、挑战杯、科创大赛等),一等奖计为1.0绩点,二等奖计为0.9绩点,三等奖计为0.8绩点;
2.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省市级奖励(包括竞赛、社会实践、调研、挑战杯、科创大赛等),一等奖计为0.7绩点,二等奖计为0.6绩点,三等奖计为0.5绩点;
3.获得上海海洋大学校级奖励(包括竞赛、社会实践、调研、挑战杯、科创大赛等),一等奖计为0.3绩点,二等奖计为0.2绩点,三等奖计为0.1绩点;
4.获得经济管理学院院级奖励((包括竞赛、社会实践、调研、挑战杯、科创大赛等),一等奖计为0.1绩点,二等奖计为0.05绩点,三等奖计为0.02绩点;
5.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计为0.3绩点;
6.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称号计为0.2绩点;
7.获得校级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校大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校优秀教学信息员、校大学生艺术团优秀学生干部、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计为0.1绩点;
8.通过CET-4,计为0.1绩点;通过CET-6,计为0.2绩点;
9.通过计算机全国等级二级,计为0.3绩点;通过计算机上海市等级二级,计为0.2绩点;
10.在校内外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作品者,第一作者计为0.2绩点,其他顺序作者计为0.1绩点。
(二)备注说明:
1.竞赛类、证书类奖项和科研论文等成果有效时间为自2013年9月截止到2017年4月11日前。
2.最近一次先进个人类奖项未拿到证书的,以学院公示名单为准。
3.所有加分项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以证书上的时间及公章为准。
七、申诉渠道
学生对推荐工作过程有异议或举报,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映:
学院党委办公地点:经济管理学院211室,电话:61900854;邮件:lxshang@shou.edu.cn。
八、附则
对在申请优秀毕业生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荐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印发的有关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及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如国家、学校有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附件: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doc
附件2:上海海洋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docx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