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关于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院接收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工作,公平、有效地遴选优秀学生,根据《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的精神,基于上海海洋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作为学校文件的补充,在学校相关文件中已经规定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一、基本原则
推免接收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自愿、自主、自选”、“全面衡量,择优选拔”、“重点建设,优先发展”、“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等相关原则。
二、推免接收小组成员
学院推免生接收工作由学院院长总负责,成立学院推免接收工作小组。学院院长为组长,主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主管本科生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部分导师、教师代表及研究生教务秘书等成员组成推免接收小组,负责学院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免工作由学院党委进行全程监督。
三、接收基本条件
1、报考、录取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进行。接收学生必须是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备案的获得各高校推免生资格的学生。
2、学院招收本科所学专业为经、管、理、工、农类学生,即本科专业代码前两位是02、12、07、08、09的学生有资格申请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推免生。
3、品行表现优良,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无任何违法**受处分记录。
4、体育达标,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身心健康。
四、推免招收专业的分配
1、接收名额。学院招收产业经济学和农林经济管理硕士专业的推免生,产业经济学硕士专业接收10名推免生;农林经济管理硕士专业接收14名推免生。
2、接收专业的分配。申请者参加学校及学院的复试程序,接收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体检结果,按排名先后拥有优先选择专业和导师的权利。每位导师原则上招收推免生不超过2名,推免生和导师进行互选。每位推免生在复试报到时可填写3位有意向的硕士导师。
五、接收工作基本流程
1、推免生网上报考、确认复试及待录取通知功能开通。
2、推免生网上报名。
3、学院向网上报名考生发出复试通知。
4、学生报到。
5、学院组织复试。
复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涵盖经济学和管理学;面试部分综合考核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基础知识、科研实践能力、外语能力等。
6、学院汇总复试成绩。
7、确定推免硕士专业和研究生导师。学院根据接收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门诊部审核的体检结果,初步确定拟接收的推免生名单。
8、接收名单公示。名单报研究生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不接收未复试或复试程序不全的申请者。
9、拟接收名单审批。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拟接收名单进行审定,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上报学校接收推免生信息。
注:
体检由考生自行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表格可在我校研究招生网内下载专区下载。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届时体检有问题,按有关文件执行,属于考生故意隐瞒疾病等取消录取资格。
所有申请者均需按照学校和学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期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推免资格。
六、接收成绩计算办法
1、接收成绩由复试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权重相加,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
接收成绩=复试笔试成绩*0.6+复试面试成绩*0.4
2、复试笔试考试满分100分,经济学和管理学各占50分,考试时间2小时。
笔试参考书目:
《西方经济学》,高鸿业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五版),此参考书仅复习微观部分;
《经济学(宏观)》哈伯德,机械工业出版社(第三版)。
七、申诉渠道
学生对推荐工作过程有异议或举报,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映:
1、学院办公地点:经管学院209室,电话:61900852;邮件:wpcen@shou.edu.cn
八、附则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学校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入学报到尚未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如国家或学校有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
经济管理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