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的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一项日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的9月份为集中认定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突发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操作的补充办法,具体如下:
1、集中认定。每学年的9月份为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认定期,认定结果上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2、分散认定。每年9月份的集中认定期后,其他时间突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仍可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按照《上海海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认定数据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3、当学年集中认定和分散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下一学年仍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4、上述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申请资助的资格。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