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09]30号),《关于贯彻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沪财教[2009]3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2014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布置如下:
一、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还清贷款全部本息后的代偿款余额,由学校划转至毕业生本人在学校指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各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县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 除上述规定的地区和基层单位外,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实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其他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也适用。
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1、标准
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如超过6000元,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如低于6000元,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2、年限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方式
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三、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工作程序
1.每年6月20日前毕业生本人在离校前向学生资助中心递交以下材料
《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请在校园网—教学科研--学生在线下载,并用A4纸打印)
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为规定范围的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一份)
##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学生,需学生本人与贷款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以及相关委托书。
2. 学校按规定对申请代偿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代偿申请材料于每年6月底之前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之前将代偿申请材料集中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注意事项
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3.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4.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学生资助中心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