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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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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通知及注意事项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70号)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本市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大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沪财教【2014】56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办法。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往届毕业学生如果在毕业当年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也可以补报。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往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注意:如果是免除了部分学费可以代偿剩余的学费)。
三、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需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注意: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委办局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的地区的相关单位。
四、资助标准:
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研究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项中选择就高申请。
此资助标准实施自2014年7月1日开始。
五、资助方法:
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做满一年给一年。
六、资格认定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必须要登陆“上海学生资助网”首先进行“注册申请”(现已开通http://116.236.218.71:8080/infomssh/login_online.jsp),先申请再登陆,进入界面后找到基层就业申请页面,完成相应资料的填写和扫描、上传,包含:就业协议书(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承诺书(下载手签后在系统上传),在职工作证明(原件需要加盖工作单位公章),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提交原件,需要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如果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下载《委托书》手签后也要系统上传。所上传材料都需要申请学生通过系统扫描上传并提交。上报后,联系原毕业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审核,由学校初审、复审,无误后报送上海市学生资助中心。请注意:网上申请上报截止时间是10月31日。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待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报送。
附:申请人需要寄送高校的纸质材料: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次分配证明原件盖单位章。一份
报到证复印件。一份
在职工作证明原件盖单位公章。一份
有国家助学贷款的需要系统下载委托书一份,必须手签字
承诺书一份(系统下载打印,必须手签字)
请注意:网上最后申请上报时间是10月31日。
咨询电话:61900163
学生资助中心
2017.3.23